成功翻案(撤銷補稅)

保險金被國稅局當遺產課稅?投保距死亡已逾7年了⋯⋯

案號:台財訴字第10413901980號(財政部訴願第10400002號)19 次閱讀
#實質課稅#訴願#遺產稅#帶病投保#短期投保#財政部#保險金

案件摘要

被繼承人○○君於102年11月4日過世,家屬申報遺產稅時將新○人壽及遠○人壽共8筆保單446萬元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核後將818萬餘元全數轉列遺產,核定遺產總額從1,562萬暴增至2,694萬。家屬針對其中遠○金○終身保險420萬提起訴願。財政部最終撤銷原處分,認定投保距死亡已逾7年、投保當時病情是否構成「重病投保」仍有疑義,要求國稅局重新審查。

完整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被繼承人○○君於102年11月4日過世,家屬申報遺產稅時,將新○人壽6筆及遠○人壽2筆保單共446萬元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核後不同意,將保險公司應給付金額共818萬餘元全部轉列為「其他遺產」,核定遺產總額從原本的1,562萬暴增至2,694萬,應納稅額119萬餘元。 家屬申請復查後,國稅局追減了部分金額,但其中遠○金○終身保險的420萬元維持不動,繼續列為遺產課稅。家屬針對這420萬提起訴願。 【國稅局課稅理由】 一、保額與保費幾乎相等:這張遠○金○終身保險甲型6年期,保額420萬,年繳保費693,420元,繳6期。身故後保險公司按實繳期數×70萬給付身故保險金。保費與保額幾乎相當,缺乏「用小錢換大保障」的槓桿效果,國稅局認定本質為儲蓄而非保障。 二、帶病投保:被繼承人自95年至99年間在○○醫院、○○醫院有6次住院紀錄、門診超過百次,病因包括菌血症、心肌梗塞、狹心症、糖尿病合併腎臟病變、右足壞死併發蜂巢組織炎、敗血症等,國稅局認為被繼承人對死亡有較高預見可能性。 三、存款豐厚:國稅局認定被繼承人並非為保障家人才投保,而是透過繳高額保費將現金轉為保單,形式合法但實質上意在規避遺產稅。 【家屬訴願主張】 一、投保距死亡已逾7年:保單於95年5月投保,被繼承人102年11月過世,相距7年半。財政部94年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所稱「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7年半不符合「短期」定義。 二、無避稅主觀意圖:若主觀上有避稅意圖,大可每年利用贈與免稅額移轉財產,無需透過保險。 三、保單為合法商品:保險公司保單均經主管機關核准,稅捐機關不應以「實質課稅原則」創造法律所不承認的遺產,若要對此類保單課稅,應透過立法程序明定。 【財政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財政部最終決定撤銷國稅局對420萬金○終身保險的課稅處分,要求重新審酌。 關鍵理由如下: 第一,投保日為95年5月3日,距死亡日確實已逾7年,不符合「死亡前短期內投保」之認定標準。 第二,投保當時被繼承人主要因糖尿病門診追蹤及菌血症住院,此病情是否構成「重病投保」仍有疑義。 第三,綜合投保時間與當時病情,尚不足以直接認定被繼承人係基於減輕稅捐負擔目的所進行之非常規交易安排。 財政部認為國稅局證據不足即逕行課稅,要求重新審查。 【俊德規劃重點】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實質課稅的認定邏輯,以及如何有效抗辯: 一、投保時間是最重要的防線:投保距死亡超過7年,是本案家屬成功抗辯的核心理由。保險規劃要趁早,趁身體健康時規劃,才能讓投保時間拉長,降低被認定為「短期投保」的風險。 二、保單要有合理的槓桿效果:保額遠高於保費,才符合保險的風險分擔精神。純儲蓄型保單保額等於保費,最容易被國稅局盯上。 三、投保當時的健康狀況很重要:若投保時已有重大疾病,即便時間夠長,仍可能被認定為帶病投保。健康時規劃,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四、保險不是避稅工具:本案家屬的抗辯也強調,保險的目的是保障,不是避稅。這也是俊德一直強調的:保險不是避稅的工具,它是精準傳愛的傳承工具。
判決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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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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