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確定(訴願駁回)

想不到只是變更要保人,遺產稅竟然暴增 1,172 萬的課稅基礎!

案號:台財法字第11413931180號32 次閱讀
#要保人變更#遺產稅#死亡前2年#贈與#訴願駁回

案件摘要

太太過世前2年內,將名下多張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先生,先生主張是償還代墊款項而非贈與。國稅局依遺贈稅法第15條,將死亡前2年內變更的保單價值502萬及生前匯款670萬,合計1,172萬餘元全數拉回遺產總額課稅。先生訴願被駁回,雖後來適用憲法法庭判決追回部分扣除額,但課稅遺產淨額仍多出約596萬元。

完整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太太過世前2年內,將自己名下的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及台灣人壽等多張保單,要保人全部變更為先生。先生主張這是太太為了償還他過去代墊的醫療費、保費跟生活費,屬於「還款」而不是「贈與」。結果,國稅局完全不買單。 國稅局怎麼算的? 國稅局的邏輯很簡單:保單是有財產價值的。要保人擁有解約金、保單借款等權利,把要保人改成別人,就是把這些權利無償送出去,這就是「贈與」。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必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一算:變更要保人的保單價值約502萬元,加上生前轉帳匯款670萬元,合計1,172萬餘元,全數拉回遺產總額! 本來以為這些錢跟保單已經安全轉移到先生名下了,結果因為「死亡前2年內變更」這條規定,1,172萬又全部被國稅局算回來。 先生的抗辯全部被駁回 先生說這是還款不是贈與?國稅局要求提出借貸證明,先生只能說是「夫妻間口頭約定」,拿不出明確的借貸與還款條件證明,因此無法採信。 先生說保費跟醫療費都是他代墊的?國稅局指出,夫妻間本來就互負扶養義務與分擔生活費,代墊醫療費是法定扶養責任的一環。而且醫療保險的理賠金請求權專屬於被保險人(太太),先生不會因為幫忙繳了保費,就自動取得這筆錢的債權。 先生抱怨這條稅法不公平、甚至違憲?訴願決定書直接搬出司法院解釋:這條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生前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合乎增進公共利益的政策目的。 最終結果 這1,172萬依然被實實在在地算進了遺產總額裡。雖然後來因為幸運適用了最新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將這筆錢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成功追回了約575萬元的扣除額。但一來一往之下,課稅的「遺產淨額」還是比完全不用計入遺產時,多出了將近596萬! 白話說:以為在生前兩年變更保單可以把資產安全移轉並避稅,結果不僅失敗被全數追回,還差點因為舊制規定被扒兩層皮。 俊德溫馨小叮嚀 保單不是改個名字這麼簡單,在稅法上這叫具備財產價值的「財產移轉」。死亡前2年內的變更,不管理由是什麼,國稅局都會毫不留情地拉回來算遺產。 如果真的有資產移轉的需求,一定要提早規劃,拉長2年以上的時間差!最安全的方式,是用另一張壽險預留稅源,讓家人不用為了繳大筆遺產稅去到處借錢或急著賣房。 保險不是避稅的工具,它是精準傳愛的傳承工具。
判決書原文
開啟完整訴願決定書

來源:來源:財政部訴願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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