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確定(訴願駁回)
🚨 投資型保單能避開遺產稅嗎?當心踩到國稅局「實質課稅」地雷!
案號:財政部訴願決定書 第11100577號26 次閱讀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實質課稅#訴願駁回#躉繳保費
案件摘要
被繼承人高齡85歲時,躉繳800萬元購買兩筆投資型壽險保單。17年後過世,保單帳戶價值達1,198萬餘元。家屬主張保險免計遺產,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全額併入遺產課稅,核定應納稅額約477萬元。家屬提起訴願,財政部維持原處分,訴願駁回。
完整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被繼承人(老父親)在高齡85歲時,拿出了800萬元資金「躉繳(一次繳清)」買了兩筆投資型壽險保單。17年後老父親過世,這兩筆保單的投資帳戶價值已經來到了1,198萬餘元。
家屬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這是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依規定應免計入遺產總額。沒想到,國稅局認定這筆錢「全部都要課遺產稅」,核定遺產總額高達6,566萬餘元,應納稅額約477萬元!家屬不服提起訴願,最後仍被財政部打臉。
【財政部3大駁回理由】
1️⃣ 保費比保險金額還高,違反保險精神!
老父親當初一次繳了800萬元的保費,但這份保單約定的「保險金額」居然只有779萬元。財政部指出,這完全違背了保險「以較少保費獲得較大保障」及「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核心目的。
2️⃣ 風險全由自己扛,實質上是「投資理財」
這份保單連結了多檔外幣與債券基金,而且保險公司在重要事項告知書中明確寫到「不負投資盈虧之責」,投資與匯率風險全由要保人自己承擔。此外,老父親在契約期間還可以隨時轉換投資標的或終止契約。財政部認定,這實質上只是把現金換個地方投資的「財產型態之轉換」。
3️⃣ 實質課稅原則,不容許規避稅負
稅法給予保險免稅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家屬因被保險人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生活陷於困境,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方式規避原應負擔的遺產稅。老父親利用自有資金,透過形式上合法的投保行為,讓子孫在死後獲得高達1,198萬元的保單價值,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將其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於法有據。
【案件啟示】
想透過保單傳承財富,千萬別以為只要披著「人壽保單」的外衣就能免稅!如果是「高齡投保」、「躉繳巨額保費」、且「保費高於理賠金」的投資型保單,國稅局都會依實質經濟利益歸屬來課稅。
如果家屬對這份訴願決定仍有不服,依規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
【富邦俊德提醒】
保險不是避稅工具,是「精準傳承」利器。本末倒置=連補帶罰。建議在規劃保單傳承前,先與專業業務員確認保單結構是否符合實質保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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